基层法院负责什么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根据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浅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浅易程序审判:
案件事实了解、证据充分的;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的;
被告人对适用浅易程序没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浅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赞同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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